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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案例

    十月十五日,温州消费委接到市区张女士的投诉,张女士投诉自己到市区的家得福超市购物,在经过收银台付了钱后,拿着自己所购买的物品来到超市出口处的时候,保安强行拉着张女士以一种很不礼貌的口气要求张女士出示购物小票,而张认为已经付了钱买了东西,不需要再出什么小票。更何况当时张女士提着很多东西,出示小票很不方便,于是对保安的要求给予拒绝。他们以张女士不出示购物小票为由将张女士强行留在德福超市近一个来小时,并在这段时间中多次使用侮辱的语言伤害张女士德人身尊严,张女士对此感到非常的愤怒。张女士是个懂法的人,她认为德福超市的这种做法已经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中关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的相关规定,故此投诉到温州消费委要求给予解决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尊严不受损害。

    超市强验小票的行为由来以久,不仅仅在温州,其实在全国各地,超市保安在客人付款购物后强验客户小票的行为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行业惯例,由此而引出的消费纠纷时有耳闻,甚至曾经发生过因为消费者不愿意出示小票而被超市当成贼的耸人听闻的事件。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超市所购买的物品在收银台付款完毕以后,消费者支付了货款,超市支付了货物,交易就已经全部完成,此时的消费者就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从此刻开始,已经应该享受完整的物权不受侵犯,包括对自己购买的货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购物后超市工作人员再强行查验小票,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说轻了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往重处说其实也可以说超市保安强验小票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退一步说,根据公平原则,即使顾客丢掉了小票,但是依然对自己购买的货物享受完整的物权,超市要证明货物不是顾客的,必须超市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已的观点。

    可世间的事情就是那么奇怪,道理人人会说,一件摆明了消费者占理的事情,一件多次被消费委点名的霸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彻底根除怎么就这么的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