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消费委:霸王条款毋庸质疑
市消费委认为,超市要求查验购物小票,是一种霸王条款。这在八月举行的关于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回头看活动中已经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当消费者在收银台付款取得所购物品时,就已经取得物品所有权,商家无权再验票。
对于超市预防货物损失的说法,市消费委认为超市经营者应利用科技手段,从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入手,或增加保安降低经营风险,而不应采取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手段来防止货物损失。
温州嘉瑞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消费者埋单完毕,消费者与超市的交易行为已经完成,此时的商家已经不再对消费者所购的商品拥有所有权,消费者拥有了所购商品的所有权,此时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检查。超市工作人员强行检查购物小票,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另外如果超市怀疑消费者偷盗商品,应该在收银台前滞留消费者,然后报警,由民警持合法手续调查,商家无任何权利对消费者进行强行调查。 |